第十条 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保障相应规模职业技能竞赛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竞赛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原则上应设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相应工作组,组织保障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裁判人员培训、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各赛项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省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原则上不少于15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一般予以取消。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其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国家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相关竞赛奖励。其他级别竞赛规模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群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第十七条 为推动区域间技能技艺交流,确实需要组织跨区域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前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开展。县际跨区域办赛的,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市际跨区域办赛的,报省人力社保厅同意。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可参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
(一)省级竞赛职工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统称标准规范)技师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学生组应按照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三)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其中以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的,应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并在其指导下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四)无对应标准规范的,可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以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浙江省选拔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权重设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省、市、县级技能竞赛计划一经发布,主办单位应按照已确认的技能竞赛项目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取消、变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